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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择期选价交收管理办法(修订版)

来源:临商中心     发布时间: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择期选价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收制度

第三条 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在交易中心开具交易账户,并且符合交易中心交收条件。不能提供或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商不得参与交收,用于交收的产品由交易中心认可的特许供货商或特许服务商提供。

第四条 择期选价交易交收方式为现货交收,交易商选价成功后应补足商品购销货款,于交易日15:00之前提报交收申报,买卖双方应在约定的最后提货日前完成货物交收和货款收付。

第五条 不符合交收要求的交易商,必须在合同到期日前进行退订或转让,不符合交收要求且未按交易中心规定进行退订或转让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其电子合同进行强行转让。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六条 交易商在选价期内的每一个交易日均可以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即可进入交收流程。

申请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应完成以下交收流程:

(一)在申请交收申报之前,提交交收申报的买方交易商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备足全额货款和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收费用。提交交收申报的卖方交易商须提交交易中心认可的足额《注册仓单》。

(二)买卖双方应在约定的最后提货日前完成货物交收和货款收付。

(三)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即时收到货款,货款处于冻结状态;卖方上传提货单到交易中心系统后,交易中心解冻卖方货款。

(四)卖方交易商应在收到货款后根据买方交易商要求及时开具发票,卖方未及时开具发票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若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提货单》起2个交易日内(含当日),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交收费用

第七条 具体交收费用详见购销合同。交收费用按照如下原则进行收取:

(一)交收手续费按照交收量或交收金额向买卖双方收取。

(二)交易中心可根据不同品种制定不同的交收手续费。

(三)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

(四)交易商在指定交收仓库产生的仓储费用需按照指定交收仓库的收费要求缴纳。

第五章 交收违约

第八条 买卖双方选价成功但未完成提货之前,若一方发生交收违约,由交易中心将违约货物货款的摘牌定金作为违约金划扣给交易中心及守约方。若因买方原因导致延期交收,买方还应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用(具体仓储费用自卖方开具提货单开始计算)。

第九条 若发生卖方提供虚假提货单等欺诈违约违法行为,交易中心有权对卖方未结算货款及其他资产进行处理,用于补偿买方交易商及交易中心损失。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卖方交易资格,处以罚款,并追究卖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买卖双方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争议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中心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若复检结果符合商品电子合同的规定则复检费用由买方承担,若复检结果不符合商品电子合同的规定则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依法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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