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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机制(修订版)

来源:临商中心     发布时间:0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投诉处理工作,提高交易中心服务水平,根据《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场服务机构、交收仓库、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指定监管机构等市场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投诉范围及投诉渠道

第三条 投诉人认为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交易中心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违反服务机构禁止行为,均可投诉。

第四条 交易中心在官网显著位置显示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

第五条 交易中心接受投诉的渠道为:

(一)投诉受理电话:0539-5971071、0539-5971271;

(二)投诉受理邮箱:lszxkf@163.com。

第六条 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必须实名投诉,交易中心将在第一时间对投诉者的身份和姓名进行核实,并在处理过程中对投诉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投诉事实;

(三)属于交易中心受理投诉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第三章 投诉所需资料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受理投诉须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八条  投诉应当向交易中心递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投诉申请表:

投诉申请书必须写明基本情况: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户籍地址及通讯地址,身份证号、微信号及个人诉求,并对要投诉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二)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交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投诉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证明所投诉行为的相关证据,例如照片、聊天截图、通话录音等等)。

第九条 交易中心法务人员收到投诉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后,应尽快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并致电投诉人,告知其相关材料已经收到,将尽快进行客诉处理。对于投诉资料不齐全的,告知投诉人及时补充资料。

第十条 决定不予受理的,交易中心将以书面或者电话的形式告知不予受理该投诉的理由。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投诉和纠纷,交易中心被投诉的部门及个人应当立即自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投诉服务机构的,被投诉服务机构经调查,确认投诉情况属实的,应确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尽快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确认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应尽快向投诉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处理投诉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方可以将争议向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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