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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择期选价交易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版)

来源:临商中心     发布时间: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保障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服务机构在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根据《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择期选价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从事交易中心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服务机构是择期选价交易参与者,包括综合服务机构、普通服务机构、特许服务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服务机构资格

第四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服务机构。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服务机构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在交易中心交易商品相关行业领域中有影响力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交易中心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3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

(四)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熟悉并承认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八)认缴交易中心收取的各项费用;

(九)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特许服务商须具备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具备上市品种相关生产、加工、贸易背景及资质;

(二)提供由指定交收仓库盖章的不少于100吨的在库仓单证明;

(三)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包括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套期保值、风险对冲等措施控制风险;

(四)认缴交易中心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向交易中心缴纳一次性服务机构费及年度管理费。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情况对相应费用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服务机构,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作协议》;

(二)企业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者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条 服务机构申请通过交易中心审核后,交易中心与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服务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办理如下事项:

(一)缴纳一次性服务机构费;

(二)交纳年度管理费;

(三)在交易中心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四)其它必须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服务机构资格。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普通服务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交易;

(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中心规定为准);

(三)获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四)依据本办法变更及终止服务机构资格;

(五)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普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三)按交易中心要求建立宣传信息报备制度;

(四)接受交易中心监督管理;

(五)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六)遵守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特许服务商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交易;

(二)发布升贴水报价;

(三)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

(四)享有履约订金、交易手续费及交收手续费优惠;

(五)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特许服务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三)按交易规则或购销合同的要求提供足额且符合交收标准的货物;

(四)保障交易商提报的选价价格得到响应,提供风险对冲服务;

(五)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六)向购货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发票;

(七)负责管理旗下普通服务机构,对旗下普通服务机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八)遵守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禁止性行为

  第十八条 为了交易中心规范管理、安全运营。根据《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择期选价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版)》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颁布以下禁止行为,各服务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违反,否则交易中心有权对服务机构进行处罚。

(一)服务机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交易商做出保证收益的承诺,或通过网络等各种渠道进行的诱导性质的交易指导;

(二)服务机构不得冒充交易中心员工进行相关展业活动;不得为交易商代为开户和代为交易;

(三)不得私下转让交易账户,将交易账户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代替其他服务机构进行操作交易;

(四)服务机构不得以恶意压价、抬价等异常交易行为来操纵市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服务机构应该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交易中心的运营信息透露给第三

方;

(六)服务机构应该与交易中心加强沟通,不得有造谣、恶意宣传等损害交易中心声誉的行为,不得以贿赂交易中心职工的方式获取内幕;

(七) 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与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中心职工具有特殊关系、宣称掌握内幕消息、以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服务机构不得吸收国家法律禁止的主体进行交易;

(九)服务机构应该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及国家机关调查或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国家机关的调查或检查;

(十)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服务机构变更及终止

第十九条 兼并或合并服务机构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若要承继服务机构资格的,必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服务机构资格。兼并服务机构的法人或与服务机构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服务机构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中心服务机构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处罚;

(十)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服务机构资格。所有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交易中心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中心指定处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服务机构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服务机构应结清与交易中心的所有费用,交易中心已经收服务机构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服务机构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中心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通报;

(三)强制培训;

(四)暂停佣金支付、罚款;

(五)暂停服务机构资格;

(六)取消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暂停服务机构资格的,服务机构资格费及服务机构服务费不予计算。取消服务机构资格的,服务机构资格费及服务机构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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