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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修订版)

来源:临商中心     发布时间:06-02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投资者的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投资者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是指认可并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在交易中心进行商品现货交易交收活动的投资者。投资者主要包括特许供货商、法人交易商及普通交易商。

第二章  投资者资格取得

第三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特许供货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具备交易中心上市品种相关生产、加工、贸易背景及资质;

(二)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提供由指定交收仓库盖章的不少于100吨的在库仓单证明;

(四)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熟悉并承认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六)认缴交易中心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特许供货商,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二)企业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法人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具备上市品种相关生产、加工、贸易背景及资质;

(二)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熟悉并承认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五)认缴交易中心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法人交易商,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二)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普通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并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

(二)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

(三)具备一定的行业专业知识,属于行业相关客户;

(四)签署风险揭示书,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五)不存在严重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普通交易商,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风险揭示书;

(二)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三)交易商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四)提交相关行业证明资料;

(五)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且成绩高于60分;

(六)普通交易商本人手持身份证件的方式进行拍照认证或视频认证,确保交易商入市是个人自愿行为;

(七)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者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投资者与交易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将取得正式资格。享受投资者的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第十条 被交易中心终止交易商资格的投资者自终止之日起,不得再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商品现货交易交收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投资者实行交易账户密码管理。一个投资者对应一个交易商账户,投资者对其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交收、第三方监管、物流配送和资金服务等业务;

(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

(四)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交易中心的惩戒决定提出申诉;

(六)其他应由投资者享受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投资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三)熟记交易账户和账户密码,并对交易商账户和账户密码在使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五)接受交易中心对投资者的培训;

(六)接受交易中心对其在交易中心发生的业务和财务情况的监督;

(七)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退出和暂停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退出交易中心。如申请退出,须提前10个交易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收等各项业务。交易商退市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退市手续。交易商在办理退市手续时,交易中心相应结清账户,清退各项资金。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不予保留已退市交易商的交易商账号。已退市交易商如申请重新入市,需按交易中心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入市手续。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申请暂停交易商资格。如申请暂停,须提前10个交易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交收等各项业务,并将欠缴交易中心的各项费用补齐,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并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暂停交易商资格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暂停资格期间,交易中心为其保留交易商账号,但不再享受在交易中心的任何权利。

第十九条 法人交易商可自行授权交易员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从事交易。交易员有权使用交易中心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活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交易中心规定、服从交易中心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交易中心有权要求法人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二十条 投资者将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履行、转让或终止后,如不再参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投资者应对其交易终端发生的所有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投资者,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或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有关处罚决定进行复议。交易中心复议决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但在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中心负有为投资者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投资者向交易中心申请取得交易商资格即视为投资者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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