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访问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官网】! 交易时间:21:00-23:00/01:00 09:00-10:15 10:30-11:30 13:30-15:00
上传资料 产业证明 平安签约
交易日历

当前位置:首页 >> 规则制度 >> 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协议交易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

来源:临商中心     发布时间: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协议交易行为,保护电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采用协议交易方式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交易、结算、融资、交收等市场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是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交收、结算和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交易中心、交易商、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等相关专业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或响应的,载有相关产品要素的供求信息。产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生产厂家、质量标准、包装标准、数量、交收期限、最小交收单位、交收方式、交收地点等。

(一)商品名称:指现货购销合同载明的,交易商销售标的货物的名称;

(二)质量标准:指现货购销合同载明的,交易商销售或采购的标的货物的质量等级标准;

(三)数量:指现货购销合同载明的标的货物总量;

(四)交收日:指现货购销合同载明的,交易商采购后办理交收的最后日期;

(五)交收地点:指现货购销合同载明的,交易商实际完成标的货物交付的地点。

第五条 供求信息发布:指交易商在充分阅读并认可现货购销合同各项条款后,根据自身需要,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填写相关产品信息的供求信息,确认并提交的过程。供求信息一经发布,信息中相关要素信息对发布方具有约束效力。

第六条 现货购销合同:指由交易中心制定,以满足交易商发布并响应供求信息的需要。现货购销合同由必要条款、补充条款、产品条款所构成。必要条款为交易中心指定,补充条款及产品条款需交易商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填写

第七条 交易商:协议交易业务参与者,包括相关现货行业供货商、经销商、分销商、购货商等。

第三章 交易商品和交易时间

第八条 交易中心上市的交易商品及相关标准以交易中心网站公告为准。

第九条 交易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30至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上市交易商品和交易模式的交易时间如有不同或变更,由交易中心网站另行公告。如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等。

第四章 交易主体

第十条 交易商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取得交易资格,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商通过其交易商账户进行交易,在其交易商账户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商账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完全承担责任。交易商账户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的唯一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 交易商进行商品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服务费用。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第五章 协议交易交易

第十三条 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商根据自身商品特性及交易意愿,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自主发布包含商品名称、生产厂家、质量标准、包装标准、数量、交收日、最小交收单位、交收方式、交收地点等基本要素在内买卖供求信息,其他交易商根据其自身情况进行响应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协议交易交易分为供应委托、采购委托。

供应委托:是指卖方交易商把所要卖出的商品价格、数量和质量标准先发布到系统上,等待买方交易商成交。

采购委托:是指买方交易商把所要买入的商品价格、数量和质量标准先发布到系统上,等待卖方交易商成交。

第十五条 协议交易分为提前交收、到期交收、延期交收。

提前交收:是指交易商在购销合同约定的交收期限内提前补足货款提报交收的一种行为。

到期交收:是指交易商在购销合同约定的交收期限内按期补足货款提报交收的一种行为。

延期交收:是指交易商在购销合同约定的交收期限内延后补足货款提报交收的一种行为。

交易商在提前交收或延期交收时,交易系统根据提报的时间,将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剩余货款。

第十六条 协议交易实行首付货款制度,参与协议交易的交易商必须按约定缴纳一定比例的首付款,交收时补足全额货款。出现合同违约时,其首付货款将作为违约金扣除。

第十七条 协议交易业务交易程序:

(一)登陆交易系统,点击进入协议交易业务。

(二)交易商根据自己买意愿,在充分阅读并认可现货购销合同各项条款后,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供求信息发布。

(三)交易商参考交易系统中各项供求信息,根据其意愿对供求信息进行响应,同时完成货款转移及购销合同签署。

(四)交易商根据自身需要及购销合同约定,可选择提前交收、到期交收、延期交收,并相应的补足货款。

(五)交易商根据现货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要素进行货物交收及相关发票流转。

(六)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其交易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核对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通过书面方式向交易中心提出。

第六章 结算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订金、盈亏、货款等相关的交易、交收款项。交易商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交易中心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结算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九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相关的交易、交收款项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每一交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及时查询和核对结算数据,并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当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强行撤销委托、限制出入金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宣布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中心的公告、通知、交易规则等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从事同交易中心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信息,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公开的交易信息属于交易中心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泄露和传播。

第二十七条 为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必须遵守与交易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交易中心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中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监督、检查货物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运行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四)调解、处理有关商品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各方应全力配合。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和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中心调解。

第三十二条 提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中心的调解意见,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各方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中心调解无效的,各方可以将争议向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临沂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咨询热线:
0539-5971071
0539-5971271
客服微信:
投诉电话:
0539-5971071
0539-5971271
投诉邮箱:
lszxkf@163.com
微信投诉: